
唔好以為細公司才會無理解僱,大集團一樣可以。只要管理層及人事部認為那位同事不合適,便會作出解僱。始終我們作為打工仔,若不幸被解僱,我們需要分辨何謂合法解僱或無理解僱。以及,若遇到無理解僱,我們應如何處理?
合法解僱
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僱主若能證明根據以下5項理由的其中任何一項而解僱員工或更改僱傭合約,便屬於正當理由去解僱:
1. 僱員的行為;
2. 僱員在工作方面所需要的能力或資格;
3.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4. 法例的規定;或
5. 其他實質原因。
例如公司轉型而業務不再需要某一專業能力或資格的同事擔任,便可合理解僱。但其實當中的定義較闊(尤其是「僱員行為」),好難一概而論,多數要參考案例。
若屬於合理解僱,需要支付未發放人工、代通知金、未放年假(以薪代假)、未發放的年終酬金、長期服務金或遣散金(須符合相關條件)、其他合約內列明的款項。
不合理解僱
僱員若按418(連續性僱傭合約受僱 )不少於24個月,而僱主非按上述5項理由而解僱員工,便構成為不合理解僱。
很多公司,會以僱員的行為不當,來作解僱理由。例如無故遲到早退、常常失蹤、用公司資源來做非公司的工作、洩露公司機密資料等,這些理由也尚算合理。但若以員工態度唔好、感覺員工不盡責、或認為員工有機會做錯事等,若按這些沒有證據的例子作理由而解僱同事,可以定義為不合理,需要尋求勞工處、相關勞工團體或工會協助跟進。
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但若員工屬於以下條件,便可當為即時解僱(即時終上僱傭合約):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為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按這些情況而被即時解僱,是屬於嚴重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後仍不作出改善下才適用。同時,由於是即是解僱,不會發放代通知金,及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所以,很多公司會以同事行為不當(例如巴士司機沒有好好照顧乘客安全)、慣常做錯工作等來解僱員工。但要留意,若同事真的慣常犯錯而有記錄,這是合理的。但若僱員只犯錯一次,之前沒有任何警告,便不符合這條件,除非是觸犯法例及嚴重過錯(當為行為不當)。
補充一點,僱傭條例內沒有“警告信”的,這些信件是公司定立的制度,方便她們能證明員工符合「慣常疏忽職責」這一點。至於何謂「慣常」,法例沒有定義,要視乎公司制度,有些公司定義超出三次或以上便算。
而在以下情況,僱主不可即時解僱員工:
1. 懷孕及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
2. 放有薪病假期間
3. 向有關當局提供證據或資料時
4. 參加工會活動
5. 放工傷病假期間
按上述條例,若有員工參與罷工後遭解僱,但若這罷工不是由已登記工會發起,參與的員工便沒有上述保障。
有些僱主為免麻煩,就算定義員工是「行為不當」(例如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雖然可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不用發放代通知金、長期服務金(若符合相關條件)或其他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但仍會如常支付,期望能以錢解決問題。
期望上述例子能幫大家分辨何謂合理與不合理解僱。